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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于在京都府经营餐饮店的外国人来说,在留资格的更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续。
尤其是近年来,入管局对于签证的审查日趋严格。如果申请签未能做好充分的准备,很有可能会影响签证的更新以及正常的在日生活。
本事务所专门为经营管理签证及技能签证的更新申请提供支持,并根据最新的法规修订制作相应材料。
如果您今后对于经营管理签证或技能签证有申请或更新的需求,欢迎随时了解并联系我们事务所。
根据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省令修订,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审查比以往更加严格。
主要要点如下:
对事业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进行严格确认
详细审查是否为具有实际经营内容的业务
对财务状况(营业额、利润、资金周转)进行细致审查
不仅看形式上的公司设立,还要确认“是否实际在运营”
因此,仅提交决算报表是不够的,还必须整理能够让审查官理解的资料,并制作说明材料。
新标准的要求如下:
■事业的持续性
需要最低3000万日元以上的实缴资本或投资总额
店铺需持续经营
实际有营业收入产生
若长期出境,将无法进行更新
■ 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备一定的营业额和利润
即使出现亏损,也需要能够进行合理说明
■ 合理的经营体制
公司需雇佣1名以上常勤员工(日本人或持有身分类在留资格者)
需具备作为经营者的实际参与(即实际参与经营)
需要确保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专用营业场所
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必须由中小企业诊断师、注册会计师或税理士等进行确认
■ 财务的健全性
不存在资不抵债,或具备改善的前景
没有资金周转的问题
■ 日语能力
申请人或常勤员工中至少一人需具备B2水平(JLPT N2及以上)
■ 学历・工作经历
具备相关领域的硕士、博士或专门职业学位,或具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实务经验
■ 义务履行情况
公司及员工需依法缴纳税款、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
在技能签证(如厨师等)的更新中,也会重点审查工作单位(餐饮店)的经营状况。
尤其以下几点是审查重点:
■ 店铺的真实性・经营实态
必须是实际在营业的店铺
能够确认菜单、营业时间、座位数等实际经营情况
■ 用工的稳定性
具备能够持续支付工资的经营状况
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财务状况的证明(重要)
根据经营管理签证的新标准,
将严格审查该餐饮店是否具备能够稳定经营的财务状况。
具体包括:
销售额的变化趋势
利润情况
资金周转
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需要对以上内容进行综合说明。
Q:关于新要求必须雇佣的“常勤职员”,应当雇佣什么样的人?
A:作为许可标准的“常勤职员”,对象仅限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及持有入管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如“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属于对象。
Q:关于“常勤职员”,在修订相关指南中“1 常勤职员的雇佣”部分写明“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属于对象”,但在“3 日语能力”部分又注明“(注1)这里所说的‘常勤职员’对象中,也包括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那么,最终应当雇佣什么样的人?
A:具体示例如下:
【满足标准的例子】
雇佣1名以上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作为常勤职员
雇佣1名以上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需具备日语能力证明)作为常勤职员
雇佣1名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无日语能力证明)+1名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具备日语能力证明)作为常勤职员。
【不符合标准的例子】
仅雇佣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使有日语能力证明)
虽然只雇佣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常勤职员,但没有日语能力证明的情况
Q:“常勤职员”是指什么样的员工?
A:是否属于常勤职员,将从以下内容和角度进行判断:
○ 一般事项
在既定的工作安排下,除休息日等无需工作的日子外,应每日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持续性的工作
同时,应根据职务设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 关于待遇的事项
与兼职员工进行对比,从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 每周工作5天以上,且全年工作217天以上,并且每周工作时间在30小时以上的人
(2) 以入职日为起点,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出勤率达到全部工作日的80%以上的员工,应给予10天以上的带薪年假
(3) 属于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且每周规定工作时间在30小时以上
另外,从用工形式来看,以“在籍出向”“派遣”或“承包(外包)”形式从事工作的人员,不能被认定为该营业场所的常勤职员。
Q:如果有多名常勤职员在职,是否需要提交所有人的相关材料?
A:不一定需要提交所有人的材料。(只要能够确认至少有1人满足标准即可。)
Q:关于资本金等事业规模,是如何进行确认的?
A:通过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所经营事业的规模是否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具体而言,如果经营主体为法人,则确认股份公司的实缴资本金额(资本金),或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公司的出资总额;如果经营主体为个人,则确认为开展业务所投入的总金额,例如营业场所的确保费用、员工一年工资、设备投资费用等。
Q:关于认定申请时所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如果尚未到达第一个决算期、尚未制作,是否只需说明因未到决算期而无法提交即可?
A:即使尚未到达决算期,也需要制作并提交设立时或设立后任意时间点的资产负债表。
Q:旧标准中为“资本金或出资总额”,而新标准改为“用于事业的财产”,那么资本公积、资本盈余、公积盈余等,是否也包含在“用于事业的财产”中?
A:“用于事业的财产总额”,在经营主体为法人时,是指股份公司的实缴资本金额(资本金),或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公司的出资总额。因此,资本公积、资本盈余、公积盈余等,不包含在“用于事业的财产总额”中。
Q:关于新标准中的3000万日元,如果是法人,是否可以将资本金金额加上员工工资或营业场所维持费用等,只要合计超过3000万日元,就可以视为符合新标准?
A:对于法人,是以资本金金额或出资总额来判断,因此不能将员工工资或营业场所维持费用等经营所需支出合并计算。
Q:关于申请书中资本金的填写(所属机关等作成用1(7)),分为三栏,应如何填写?
A:在“所属机关等作成用1(7)”中:
第一栏填写“用于申请相关事业的财产总额”
第二栏填写实缴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仅限法人)
第三栏填写第一栏金额中申请人本人出资的金额
Q:关于“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即使申请人是以管理者身份从事活动,也必须满足该要求吗?
A:即使作为管理者从事活动,也需要满足资本金等相关要求。
Q:如果同时从事多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可以将这些公司的资本金合并计算,只要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就算符合要求?
A:在多家公司中,必须至少有一家公司本身的资本金规模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Q:如果是个体经营者,如何证明事业规模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A:需要证明为开展业务所投入的总金额,例如营业场所的费用、员工一年工资、设备投资费用等。
具体而言,通常需要提交最近一年的决算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交与经营支出相关的收据等材料。
Q:需要具备怎样程度的日语能力?又应如何进行证明?
A:需要具备相当于“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B2以上水平的日语能力。
具体来说,除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以外,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取得由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及国际交流基金实施的日本语能力考试(JLPT)N2及以上认证
在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汉字能力检定协会实施的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中取得400分以上
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
毕业于日本的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
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毕业于高中
如通过考试证明,应提交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如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应提交能够证明具备日语能力的身份或经历材料(如住民票、毕业证书等)。
另外,在申请书(所属机关作成用1(3)(11))中,需要填写是否具备日语能力以及具体内容。
在“内容”一栏中,请具体填写,例如“已雇佣日本人”或“经营者(申请人)已取得日语能力N2以上认证”等。
Q:关于日语能力,如果以“完成义务教育并毕业于高中”为条件之一,那么从初中三年级插班入学、完成初中并随后毕业于高中的情况,是否符合?
A:需要完成小学及初中的义务教育并毕业于高中。因此,从初中阶段插班入学的情况不符合该要求。
Q:关于日语能力,以“毕业于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为条件之一,这里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包含专门学校?
A:包括我国的高等专门学校及专门学校毕业者(但不包括以外语授课为主的课程或通过函授形式完成教育的情况)。
Q:负责审核事业计划书的专家,具体指哪些人?
A:是指被认可具备企业评估能力的公认资格人员。在施行时点,包括中小企业诊断师、注册会计师及税理士。
另外,如施行后对象有所变更,将在官方网站进行通知。
Q:评估事业计划书的专家被规定为中小企业诊断师、注册会计师及税理士,那么持有海外同类资格(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人可以吗?
A:需为持有日本的中小企业诊断师、注册会计师或税理士资格的人才符合要求。
Q:负责评估事业计划书的专家(中小企业诊断师、注册会计师、税理士),是否可以是申请人公司内部的董事或顾问会计师?
A:如果是申请人公司内部的董事或员工,从确保客观性的角度来看,不能作为评估者。但如果是外部顾问的注册会计师或税理士,则可以作为评估者。
Q: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缺乏经营者实际参与”?
A:例如,将大部分业务外包,申请人本人日常未参与经营活动;或对具体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作为经营者应掌握的信息不了解等情况,均可能被认定为缺乏经营者的实际参与。
Q:是否可以将自宅兼作营业场所?
A:从确保根据修订后规模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营业场所的角度出发,原则上不被允许。
Q:营业场所需要多大面积?
A:虽然难以一概而论,但需要确保与修订后规模相匹配、且足够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面积。
Q: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长期出境,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A:需根据个人的在留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在已获批的在留期间内,如果累计出境时间超过该期间的一半(包括通过再入国许可及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出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在在留资格更新审查中被作为不利因素进行评估。
Q:如果有共同经营者,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A: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 结合事业规模及业务量,是否存在合理理由说明每位外国人分别从事经营或管理工作
(2) 关于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是否明确划分了每位外国人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
(3) 每位外国人是否因从事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而获得相应报酬
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这些外国人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或“管理”。
Q: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会确认的“应纳税款”具体包括哪些?
A:将确认作为营业主体应缴纳的以下国税和地方税的缴纳情况:
・法人情况下
国税: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
地方税:法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市区町村民税)、法人事业税
・个体经营者情况下
国税: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相续税、赠与税
地方税:个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市区町村民税)、个人事业税
Q:对于没有加入社会保险义务的个体经营者,是否需要提交所有员工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
A:对于没有加入社会保险义务的个体经营者,无需提交各员工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但需要说明不属于社会保险强制适用单位,并提交个体经营者本人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情况。
Q:在官网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第12项(2)中,关于证明公共费用缴纳情况的资料写明“提交以下任一项”,是否只需提交其中一项即可?
A:凡是有缴纳义务的项目,均需要全部提交。
Q:在官网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第12项中,各类资料应到哪里取得?
A:
劳动保险:向最近的劳动基准监督署或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咨询
社会保险:向最近的年金事务所咨询
国民健康保险:向所在地的市区町村咨询
源泉所得税(含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地方消费税:向最近的税务署咨询
法人住民税:向都道府县税务事务所或市区町村咨询
Q:如果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许可,必须在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之后才能办理,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A:如果被认定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提前取得,则会在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确认取得情况。因此,请提交一份说明无法取得具体原因的书面材料(格式不限)。
Q:在留期间更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需要提交所属机构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当所属机构为法人时)以及能够证明所属机构履行各项公税缴纳义务的相关资料等。
Q:在基准省令修订前已经申请了“经营・管理”签证,新标准是否会适用?
A:对于在本次修订施行日前一天之前已受理、并正在审查中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及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将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
但需要注意,即使是按修订前标准获得许可,在施行日起满3年后,也必须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
Q:目前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留,即将需要办理在留期间更新,但在更新申请前无法满足新标准,该怎么办?
A: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2030年10月16日)之前,即使尚未符合修订后的标准,也会综合考虑经营状况以及未来达到新标准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许可与否的判断。
Q:目前通过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创业签证)取得认定团体出具的确认书,以“特定活动(44号)”在留。如果从“特定活动”变更为“经营・管理”,是否会适用新标准?
A:对于在修订告示(令和7年经济产业省告示第24号)施行日前(2025年10月15日之前)已取得确认书并以“特定活动(44号)”在留的人员,在申请变更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时,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
此外,经上述程序转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后,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与已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员相同,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2030年10月16日)之前,即使尚未符合修订后的标准,也会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及未来符合新标准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出典: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公式HPより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10_00237.html
1.不能充分理解申请条件
很多人自己申请永住失败,可能是因为不满足条件而不自知。
行政书士通常会为申请人在事前针对是否满足永住条件而进行诊断,并给出合理建议。
2.理由书写作不当
理由书是申请用户至关重要的说明材料。
虽然官方没有给出理由书的模板,但如果理由书写得太随意或太冗长,可能会影响审查官对申请人的印象。
而行政书士用入管局的审查官喜欢的逻辑和格式来撰写,并使用对申请人有利的表达方式。
3.材料繁复且容易出错
申请或更新经营管理签证需要提交材料种类繁多,包括申请表、理由书、住民票、在职或收入证明、税金与年金缴纳凭证、身元保证书、护照、在留卡等等。
若出现记载错误、不一致或遗漏材料,永住申请可能会直接不许可 。
4.帮助申请人应对和入管局的沟通
入管可能在审核中要求补充资料或电话沟通说明,处理不当会拖延审核甚至造成误解 。
而行政书士可以帮助申请人解释情况、补充证明材料并代替申请人和入管打交道,非常节省时间和精力。
我们是来自大阪的行政书士クローバー法務事務所,自2019年开业以来办理包括经营管理签证、永住签证、家族滞在签证、配偶签证、高度人才签证、归化的协助在内的签证事务,拥有丰富的许可实绩。2026年永住许可申请的政策中,很多的要求发生了不小的变动,相信会影响到很多计划今后在日本生活并工作的人的未来的计划。我们事务所在充分理解新规政策的条件下,有信心与您一起进行永住签证的资格申请或更新。
在2025年的签证申请过程中,我们为一位技人国签证的客人成功申请到永住许可。这位客人第一年的收入由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到100万日元,我们将情况详细如实写入理由书中。入管局在了解具体情况之后,在这种情况下仍给出永住的许可。
我们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申请签证的实际经验、极高的许可率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会在接受委托之前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在估计成功许可的概率之后才会接受委托或给出专业建议。如果经过我们的评估后认为许可不成问题但签证申请失败,我们保证给出全额返还的服务。
永住申請
申請時間:2024年12月
許可時間:2025年12月8日
永住申請
申請時間:2024年12月
許可時間:2025年12月12日
本事务所的优势在于,在永住签证、配偶签证、就劳签证以及经营管理签证等等的申请方面,拥有极为丰富的许可实绩。
我们能够始终保持较高的许可率源于我们扎实的知识储备、专业的能力与高度的技术水准,包括严谨细致的材料制作。同时,我们始终以真诚的态度认真地与每一位客户进行面对面沟通,共同应对签证的申请。
此外,我们会在接受委托之前详细地了解客户的情况,并充分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证能够许可的情况下最终没有通过签证许可的话,我们还提供全额退款保障服务,这是我们专业与自信的体现。欢迎放心委托我们办理。
我们拥有丰富的签证网络申请实际经验,日本全国可对应!
我们拥有丰富的签证网络申请实际经验,日本全国可对应!
在留资格的申请以及更新都需要充分满足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及相关施行规则中的各项细致要求。因此,若不委托熟悉法律的行政书士办理,极有可能对签证的申请产生不利的影响。
另一方面,本事务所的行政书士毕业于同志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并于大阪大学法科大学院系统研究法律,对相关法律制度有着扎实而全面的理解。基于这一背景,我们能够基于法律与实施客观、清晰地制作申请材料,从而显著提高获得许可的可能性。通过系统梳理企业或个人的实际状况,并在理由书中进行恰当、有说服力的说明,有可能对审查周期及最终获批的在留期限产生积极影响。
目前,我们已受理并成功办理了大量客户的申请案件,拥有非常丰富的许可实绩。如图所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在留资格变更申请、在留资格更新申请等方面,均具备大量成功案例。
此外,我们也可代办经营管理签证、家族滞在签证等的线上申请,因此能够更加顺畅、高效地推进各项手续。
即使是难度非常高的高度人才经营管理签证,我们的相关申请经验也非常丰富。
中国事务员将签证许可的消息告知客户
我们会在接受委托前详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并对相关签证许可的进行判断。如果经过我们的判断,签证许可的成功率较高,我们会自信地给出不许可全额返还服务。如果经过我们的判断,相关签证申请难度较大的话,我们也会根据情况给出半额返还的保证。
即使我的案件被判断“申请条件不齐全”,书士也愿意受理。并且,行政书士法人 Clover 法务事务所提出的“若无法取得许可则全额退款”这一明确承诺,让人十分信赖。更令人惊喜的是,经营管理签证仅用短短1个月就成功获批,让我感到非常满意。
我在日本成立了公司,并寻找可以代办经营管理签证申请的人。于是,我委托了拥有经营管理签证丰富获批经验的行政书士老师。这家事务所的大山书士办事效率非常高,无论什么时候都会及时告知审查进度,让我能够安心地等待结果。
在委托大山书士前,我们夫妻曾委托另一位行政书士申请永住签证,但遗憾的是未获许可。在决定重新申请永住时,我们认为拥有丰富实绩与经验的大山书士值得信赖,便决定委托他再次为我们办理永住。
书士制作的申请材料非常细致、内容准确,即使是一些细小的事项也会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说明,让人非常安心。最终,我和妻子两人都顺利获得了永住签证的许可,对此由衷表示感谢。
与之前相比,行政书士所制作材料的专业水准有着明显差异。大山老师准备的材料内容合法合规、逻辑清晰,我们自己看的时候也感到非常放心。
浏览了官网的实绩之后决定立刻委托大山老师。大山老师制作材料非常细致,体验非常好。
*视频的拍摄与公开已经过本人同意
签证下来的比想象还早!
*视频的拍摄与公开已经过本人同意
*视频的拍摄与公开已经过本人同意
来自2025年12月13日永住许可的客户的评论
来自2025年12月3日永住许可的客户的评论
大约7个月获得许可
大约1年获得许可
大约9个月获得许可
■大阪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所在地
559-0034
大阪府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一丁目29番53号
交通
大阪メトロ中央線・ニュートラム
コスモスクエア駅〔3番出口〕(徒歩3分)
电话号码
0570-064259(IP電話・海外から : 06-4703-2050)
■大津出張所
住所
520-0044
滋賀県大津市京町3-1-1 大津びわ湖合同庁舎6階
交通
・JR琵琶湖線 大津駅〔北口〕(徒歩3分)
・京阪石山坂本線 島ノ関駅(徒歩12分)
電話番号
077-511-4231
■京都出張所
住所
606-8395
京都府京都市左京区丸太町川端東入ル東丸太町34-12 京都第二地方合同庁舎
交通
・阪本線 神宮丸太町駅〔4番出口〕(徒歩4分)
電話番号
075-752-5997
■舞鶴港出張所
住所
624-0946
京都府舞鶴市字下福井901 舞鶴港湾合同庁舎
交通
・JR舞鶴線 西舞鶴駅〔西口〕(徒歩20分)
・京都交通バス「合同庁舎前」下車(徒歩1分)
電話番号
0773-75-1149
■京都市役所
住所
〒604-8571
京都市中京区寺町通御池上る上本能寺前町488
交通
・最寄駅:地下鉄東西線 京都市役所前駅、京阪電車 三条駅
電話番号
代表:075-222-3111
■京都法務局
住所
〒602-8577
京都府京都市上京区上生洲町197
交通
・JR「京都」駅から市バス4・7・205系統(A-2乗場)
阪急京都線「京都河原町」駅から市バス3・4・7・205系統
京阪鴨東線「三条」駅から市バス37・59系統
いずれも「荒神口」バス停下車徒歩2分
・京阪鴨東線「神宮丸太町」駅下車3番・5番出口から徒歩10分
電話番号
075(231)0131(代表)
详细介绍本事务所经营管理签证/技能签证申请的服务流程
通过邮件、LINE或微信等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进行网络咨询,或预约来事务所面谈的时间。
通过面谈,确认申请人是否满足了申请签证需要的条件。
签约后,将所需要的文件清单等材料发送给客户。
STEP2的面谈之后,客户决定委托我们进行办理。之后,需要支付申请永住签证的费用。
之后,进行以下的服务流程。
①收集相关的申请材料(由客户或行政书士进行)
②制作事业计划书以及申请理由书
③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除收集材料外,以上流程均由本事务所的行政书士完成,无需客户出面。
⑥在申请过程中随时向客户报告签证审查的动向。
许可下发之后,交付在留卡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申请材料的电子版也一并发送给客户。
大阪市(おおさかし)
堺市(さかいし)
岸和田市(きしわだし)
豊中市(とよなかし)
池田市(いけだし)
吹田市(すいたし)
泉大津市(いずみおおつし)
高槻市(たかつきし)
貝塚市(かいづか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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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勢町(のせちょう)
行政書士法人クローバー法務事務所
代表行政書士
大山悠太
【経歴】
2016年4月:同志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卒業後、新卒で不動産デベロッパーへ入社。入社後はマンション売買営業、人事部で新卒採用業務に従事。
2017年11月:行政書士試験合格
2019年5月:退職後、リンクス綜合法務行政書士オフィス開業
2023年1月:行政書士法人クローバー法務事務所へ法人化
【保有資格】
TOEIC745
宅地建物取引士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ビジネス実務法務検定2級
【日本行政書士連合会登録番号】
第19261116号
外国人VISA(在留資格)、外国人雇用等就労・経営管理・永住・結婚ビザ、帰化申請
大阪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大阪入管)の所在地とアクセスは以下の通りです。
〒559‑0034
大阪府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29‑53 (moj.go.jp)
代表電話番号は 0570‑064259(IP/PHS/海外からは 06‑4703‑2050 または 03‑5796‑7112)です。
大阪メトロ 中央線「コスモスクエア駅」
3番出口または4番出口から徒歩約2~3分。
大阪メトロ 中央線「トレードセンター前駅」
3番出口から徒歩約5~6分 。
大阪メトロ 中央線「中ふ頭駅」
徒歩約13~14分 。
平日(月〜金)9:00〜12:00、13:00〜16:00(土日祝日および年末年始は休み)
総合的な在留審査を含む関西6府県の拠点として混雑しやすい点にご注意ください 。
来庁の前には、オンライン予約や公式SNSでの混雑情報チェックが推奨されます 。
付近には駐車場がありますが混雑しがちなので、公共交通機関の利用がおすすめです 。
お電話でのお問合せ・相談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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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日・祝は除く
フォームは24時間受付中です。お気軽にご連絡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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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歩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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