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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住者的配偶”签证属于《定住者告示》第5号(法务省公告第132号)规定的类别。主要适用于:持有“定住者”在留资格者的合法配偶,并希望与其在日本共同生活者。虽然是配偶签,但也属于定住者签证,是可以通过配偶身份来申请的定住者签证。
イ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并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之人的配偶。
ロ 持有“定住者”在留资格,且该资格的在留期间被指定为1年以上的人(第3号或前号所列身份者),并在日本合法居留者(获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者的配偶。但在该在留期间内离婚者除外。
ハ 持有第3号或上述所列身份者,并获得登陆许可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其在留期间被指定为1年以上的品行端正定住者的配偶,但在该在留期间内离婚者除外。
简单来说可以这样理解:
日本人的子女(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者)的配偶;
在日本持有“定住者”签证且在留期限为1年以上者的配偶(未离婚);
具有与第3号或前号相同地位、并已被认定为品行良好的定住者的配偶(未离婚)。
イ【日裔二世的配偶者】
这是为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以日本人之子女身份在日本居留的日裔二世的配偶者而设立的在留资格。换句话说,所谓“日裔二世的配偶者”,也被承认为可以以“定住者”的身份在日本登陆居留。这种签证允许他们在日本长期居留并从事自由职业或受雇工作。
ロ【日裔二世、三世以外的定住者的配偶者】
这是为持有在留期间1年以上的“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之配偶者设立的在留资格,目的是允许他们作为“定住者”等身份被接收、在日本居留。如果你的配偶是“定住者”,而你本人不是日裔后代,但希望与配偶一起在日本长期居住,就可以根据这一条申请“定住者的配偶者”签证。但若你的配偶属于日裔二世或三世签证持有人(即日侨后裔签证),则适用的是其他类别,不属于第5号的范围。
ハ【日裔二世、三世的定住者的配偶者】
这是为持有在留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定住者”资格的以下人士的配偶而设立的在留资格,允许他们作为“定住者等的配偶者”在日本居留。
1.《定住者告示》第3号所规定的“日裔二世、三世”签证持有人
2.《定住者告示》第4号所规定的“日裔三世”签证持有人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持有“日裔二世”或“日裔三世”身份的“定住者”,且其在日本的在留期限为一年以上,那么申请人作为其配偶,可以被认定为“定住者等的配偶者”,并获得与其他定住者配偶相同的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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