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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定住难民”签证,是根据《定住者告示(第1号)》预先规定的活动内容设立的在留资格。该签证适用于暂时滞留在亚洲地区的人员,并且是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认定为需要国际保护,并推荐日本政府接收和保护的人士。申请难度可想而知。也就是说,这类签证是为了接收和保护经国际机构确认需要庇护的人而特别设立的。
本条适用于暂时滞留在以下亚洲地区国家的人员:
印度、印度尼西亚、柬埔寨、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大韩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东帝汶、菲律宾、不丹、文莱、越南、马来西亚、缅甸、马尔代夫、蒙古、老挝。
以下两类人员属于该范围:
1.能够适应日本社会,且预期可以从事足以维持生活的工作的人,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未婚的兄弟姐妹。
2.上述人员的亲属在主要申请人获得在留许可、登陆日本前,一直暂时滞留在同一国家,且亲属之间能够相互扶助、共同生活。
“第三国定住难民”签证,是指那些在难民营等地接受临时保护的难民,被原先寻求庇护的国家同意转移至第三国并在该国获得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形。日本接收“第三国定住难民”,是为了解决难民问题的长期性课题,被定位为国际社会分担难民问题负担的适当措施之一。
另外,《定住者告示》第2号已经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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